梦想城镇土地耕地< 梦想城镇土地全开需要多少人
一、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征收程序,维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活动主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征收,是指根据经济社会进步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征为民族全部,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土地征收职业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守则,兼顾民族、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第五条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职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协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职业。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职业。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职业。
进步改革、农业、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民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责任,做好土地征收的有关职业。第七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规划,统筹安排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征收职业。
第八条拟征收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开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用途、补偿标准等内容。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级人民政府公开的征收土地公告,组织勘测定界,并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用地单位,和村民委员会、承包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面附着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进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填写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由参和现场调查、清点、核实的各方共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调查结局有异议的,应当当场提出,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当场复核。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民族和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自勘测调查结束之日起15个职业日内,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
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二)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及补偿标准、数额;
(四)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法;
(五)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拟定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职业日。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标准举行听证的,应当自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职业日内,给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法没有异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数量、地类、补偿标准、安置方法、费用的拨付时刻和方法、土地的交接时刻和方法等内容。
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
第十三条对补偿标准有异议,达不成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报省人民政府裁决。
第十四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或者补偿标准裁决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民族和省有关规定,组织编制土地征收方法,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收土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刻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全部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法。
第十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依法批准土地征收之日起3个月内,依据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规定程序足额付款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
第十七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足额付款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清理附着物,并移交土地。第十八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进行土地征收补偿,并采取多种方法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生产生活,确保被征收土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开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每3年调整公开一次。
第二十条被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人民政府价格、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因征收土地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房屋,影响其居住的,应当保障其居住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等。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规划,编制年度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支出规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年度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确保土地征收相关费用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二条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没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80%付款给土地承包户,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生产生活安置,其余的20%付款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兴办公益事业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
征收未承包的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条件调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分配、运用方法,由村民会议或者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决定。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归其全部权人全部。
第二十三条实行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由政府、集体、个人共同出资。
政府出资部分从土地出让收入中予以安排;单独选址项目的政府出资部分,由用地单位承担。
政府出资部分守则上不低于社会保障费用总额的30%,并执行下列标准:
(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下面内容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万元;
(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5万元至10万元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1.5万元;
(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每亩1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贴资金不低于每亩2万元。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出资部分,应当在征收土地报批时足额拨付至当地社会保障资金专户;政府补贴资金不落实的,不予批准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建立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保障制度,将被征收土地农民纳入失业登记范围和就业服务体系。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从当地的土地出让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适当数额的资金,扶持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民不收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具备条件的,应当安排一定的公益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农民就业。
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应当优先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民就业。
第二十五条鼓励、支持被征收土地农民自主创业。
被征收土地农民在贷款等方面享受城镇失业居民的优惠待遇。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或者城镇近郊村(居)征收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当地实际,可以安排适当数量的经营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生产经营,安置被征收土地的农民。
第二十七条征收农民集体全部的土地,具备调整土地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通过调整土地的方法进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农民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活动主题。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规定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为国有。第二十九条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条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收支状况纳入村务公开的内容,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
第三十一条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应当及时监督检查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土地征收相关费用的拨付情况,确保有关费用及时、足额付款到位;土地征收相关费用未及时、足额付款到位的,可以暂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县的建设用地规划供应和征收土地的报批。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组织实施土地征收或者补偿安置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且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有关费用足额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阻碍土地征收职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职业人员在土地征收职业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第三十七条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运用农民集体全部土地的,补偿安置的程序和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民族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林场等农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因民族建设需要,收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用的原农转非后的国有土地,未按照规定进行补偿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孔x是一位普通农民,孔x的丈夫李xx共同经营壹个蜂窝煤厂,经济效益良好,同时家里有承包5亩耕地,靠着勤奋和聪明,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但2010年县政府的招商引资打破小两口宁静的生活,正当孔x和李xx编织勤奋致富的愿望时,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告知,他们的蜂窝煤厂及耕地以及村里其他土地被县里征收了,县政府已经把土地卖了壹个开发商,标准他们尽快腾退土地。孔x和李xx纳闷了,如何既没有公告又没有批文土地就被征收了,政府征收难道老百姓没有参和权吗?经过咨询律师,他们感觉县政府的征收极有也许是非法征地,于是委托本事务所王卫洲律师维护合法权益。
经王律师调查发现,涉案土地是2006年泗水县政府因招商引资需要,上报山东省政府批准征收的,批复文件为《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准征收,但征收经过中关于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听证等程序均没有履行,而蜂窝煤厂土地是李xx从县里出让取得的,具有国有土地运用权证书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再次将其以集体土地上报审批属于重复征地,补偿标准也属于违法,而孔x承包的耕地县政府是以独立工矿用地上报获取的批准,两宗土地都存在虚假报批的违法情节。
经过研究,孔x和李xx分别给山东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标准撤销《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经过审查山东省政府承认征收审批违法,但却迟迟不肯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律师和农民立即对省政府的不作为进行投诉,标准依法处理,之后山东省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县政府将其按照集体土地上报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故撤销(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关于李xx的蜂窝煤厂土地的征地决定,单是对于孔xx承包的耕地不属于独立工矿用地的事实,山东省人民政府不予认可,孔x不服依法给国务院申请裁决。
国务院法制办受理本案后到山东省泗水县组织召开听证会进行审理,听证会中孔x的律师指出:被征地农民孔x承包的土地属于耕地,一直在耕种,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该村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经泗水县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1)255号》的土地分类,涉案土地明显属于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政府却以“工矿用地”(建设用地)将这这部分“耕地”予以代替;由于土地种类性质的虚假,导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都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被申请人山东省府辩称:根据泗水县政府的规划,已经涉案土地由耕地改编成建设用地,地类认定无误。
国务院法制办经过调查认为:涉案土地属于申请人承包经营的耕地,泗水县国土资源局将申请人的承包地以独立工矿用地申报,并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和实际情况不符。
最终国务院认为,被申请人山东省政府作出的《关于泗水县2006年第一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鲁政土字[2006]1565号)将审申请人的耕地按照独立工矿用地审批,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土字[2006]1565号)批复中征收申请人承包地的决定。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律师解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于政府对未来一定期限内土地运用情况的一种规划,规划并不导致土地实际用途的改变,将农用地以后的一定期限内规划为“建设用地”只是允许以后需要征收土地时可以选址到规划区域,但上报审批时必须仍然按照土地实际用途上报,并按照实际用途补偿,孔x的承包地实际用途属于耕地,故无论县政府以后怎样规划,征收审批时仍然应当按照耕地对待。
二、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到底怎么样
在当今社会,不论啥子地方,拥有壹个农村户口都比城镇户口更有含金量,由于民族对于农村户口给予的补贴等于多,能够享受到的政策红利也特别多,而且还不需要额外再缴纳啥子费用,说白了,就是农村户口的人可以心安理得地享受着政府提供的优惠,而不必有任何心理负担。
从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所谓的好还是不好,不外乎就是从个人所得利益方面来考量,其实就看哪一种类型的户口得到的利益要更多,这样才能大概判断出两者之间的差异到底是啥子了。
何故说现在农村户口的含金量要更高一些呢?且从下面内容多少方面给大家剖析一下,或许就能清楚其中的利害得失了。
一、拆二代,可是一夜暴富的代名词能成为拆二代,首先得有土地啊,农村户口的人拥有一片土地,拥有一片宅基地,那不过就是一种标配,这些地皮都是明晃晃的金钱呐,一旦赶上基建,分分钟就实现了人生的逆袭,现成的房子,大把的钞票,人生就此躺赢,此生再不必披星戴月低声下气去干活了。在家睡到天然醒,没事跳上几圈广场舞,搓上几圈麻将,咪上几口小酒,人生快乐不过如此啊。
要是没赶上拆迁呢,那也不必着急,现在在农村种地,不仅不需要给民族交公粮,反过来,民族还会倒贴,按照每亩田给予一定的金额补贴,买种子,买农药,买农机具,等等,都会提供补贴,最后收获的农作物,出售出去后,民族也都不收一分钱,全部由农户自己留存。
每个家庭都有宅基地,可以自建住房。对于住房条件欠佳的农户,民族还会提供住房改造基金,根据地区的不同,补贴标准略有差异,一般民族一半,农户花费一半,从而大大减轻了农户的经济负担。
二、这还不是最优惠的条件,最优惠条件就在于农村户口的子女读书上学都有补贴为了保障农村户口地区的学生们能得到更好的教学,也为了鼓励大家多见见世面,多去外面的全球走走,民族对于农村户口的中职学校的学生提供了助学金的保障。每个月都补贴150块钱,直接发放到卡,一年1500,持续两年,共3000块钱,不需要偿还,这对不少农村户口的同学来说无异于就一个福音,一部分农村户口的同学就能够借助这股东风,借势而上,真的就能改变壹个同学的人生轨迹了。
俗话说:“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曾几什么时候,壹个城镇户口金不换,拥有城镇户口,似乎就具备了高人一等的资格,动不动就以“农村人”排斥农村户口的人,不停的抵触他们,人为的划为了两个全球的人,最后也没能把农村人如何样,何必呢?
三、反观各有千秋,户口不同,各有各的好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只不过都是户籍管理体系中不同的两个类别而已,学说上来说,不存在孰高孰低,大家的地位都是一样的,然而真正能成为大拿的,还是要看今天的主角——农村的户口。毕竟,农村户口所能享受到的各项政策红利还在不断出台,不了解哪天民族又会出台壹个新的政策,惠及全部农村户口,这不又是一项优惠吗?
然而城镇户口也有自己的好,楼上楼下,电灯电话,曾经是几许人的愿望,而现在这一切触手可及,司空见惯,大众徜徉在小区的绿荫道上,悠闲悠哉,享受着安逸的生活,好不惬意。
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到底如何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一切都从自己是否从中获取了自己想要的角度去考量,就能判断出哪种类型的户口对自己好还是不好了。
三、城镇化有何重大意义
1、吸收剩余劳动力,缩小城乡间的差距。
2、有利于改善地区的产业结构。
3、城市化和工业化是相互影响的。
4、城市是区域科技和文化的中心,进步了区域的整体进步水平。
5、城市文化影响乡村的生产和生活。
扩展资料城镇化(urbanization/urbanisation),是由农业为主的传统乡村社会给以工业和服务业为主的现代城市社会逐渐转变的历史经过,也有的学者称之为城镇化、都市化。
《2012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指出,中国城市化率突破50%。这意味着中国城镇人口第一次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进入决定因素进步阶段。